觀點一 屬于民事糾紛,應不予立案。
觀點二 涉嫌詐騙罪,應以詐騙罪立案追究刑事責任。
觀點三 屬于擅自處分,涉嫌侵占罪。
近日,某汽車租賃公司報案稱:他們的一輛轎車被人租走,并抵押給了他人,現在車子找到了,但對方不還,還損壞了車輛,他們該怎么辦呢?就此案涉及的法理問題,筆者作一簡要分析。
案情簡介
劉某以正常租車手續(xù)從宋某的汽車租賃公司租用一輛轎車(價值約12萬元),租期3個月,并一次性付清租金。3日后,劉某在某建材市場碰到債權人鐘某,1年前劉某曾向鐘某借款10萬元,借款合同約定借款期限為1年,鐘某向劉某索要欠款,劉某無力清償,謊稱所租賃的轎車是自己買的二手車,只是還沒有來得及過戶,先用自己駕駛的轎車質押,1個月后還清欠款贖車,否則以車抵債車輛歸鐘某所有。雙方簽訂完質押合同后鐘某將車開回家放置,約定的還款贖車日期到期后,已無法聯系劉某,鐘某多方尋找未果后開始使用車輛,后因駕駛不慎致使車輛發(fā)生嚴重事故受損。
汽車租賃公司在劉某租車到期之日打電話聯系劉某,劉某謊稱自己開車在外地出差,表示近日回去還車,后租賃公司再次聯系劉某,發(fā)現手機停機,劉某已不知去向。于是,租賃公司的宋某通過車輛GPS定位系統(tǒng),在鐘某處找到車輛,并向鐘某索要車輛及損失費,遭拒后,宋某報警。
意見分歧
本案在處理過程中存在三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劉某和鐘某之間存在借款合同,劉某與租賃公司之間存在租賃合同以及劉某與鐘某之間存在質押合同,屬于民事糾紛,公安機關應不予立案。建議鐘某和劉某之間通過訴訟解決糾紛,租賃公司也可依據物權法提起民事訴訟,對被租賃車輛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車輛損失問題通過訴訟解決。
第二種意見認為,劉某在無力清償債務的情況下,虛構事實,謊稱其所租賃車輛為自購的二手車進行質押,事后逃避債務,涉嫌詐騙罪,應以詐騙罪立案追究劉某的刑事責任。
第三種意見認為,劉某借鐘某10萬元借款,鐘某可以通過法院起訴追回款項。劉某通過正常手續(xù)租賃車輛,劉某與租賃公司簽訂租車合同,劉某基于租車合同合法占有租賃的該汽車,其在合法占有該車期間將車輛質押,擅自處分,拒不退還,涉嫌侵占罪,建議租賃公司到法院提起自訴。